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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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51569元; 二、原告***收到上述第一条确定的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垫付费用3000元;返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76053.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部分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6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