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4149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496.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 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50元。 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2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和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