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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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顶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永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632400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29日止,自2016年5月30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和被告***(共同作为清偿责任人)、被告梁媛、被告广西全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新生活家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澳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全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各自应当承担的范围内(即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七分之一)对原告昆明永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就代偿的金额向被告广西顶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73420元(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均由被告广西顶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澳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全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全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新生活家木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梁媛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梁媛(LIANGYUA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