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地下室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购车位款、购地下室款共计11344800元; 三、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09920.32元; 四、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车位和地下室违约金79578.52元(以372079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另行计付); 五、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794元,由原告***负担2315元,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4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