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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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支付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50795.6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应支付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本金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以本金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以本金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本金10544.4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4日起,以本金6231.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以本金8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以本金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支付以本金50795.6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与代偿款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