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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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9PAZL100******-ZL01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租赁物北京奔驰C级2019款改款C260L运动版的车辆一辆(车牌号为闽D×××××,车架编号为LE4WG7HB8KL******);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到期未付租金76953.6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5390.73元(计算标准为到期未付租金总额*20%)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 六、驳回原告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