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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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厦门恒扬船运有限公司 福建福欣特殊钢有限公司 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恒扬船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赔偿损失35500元及该款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负担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