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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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付款72235.8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以代偿款12763.96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以代偿款59471.9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均至结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