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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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供销社供销总公司 福建省晨至信拍卖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供销社供销总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计213000元及自逾期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支付违约金(其中以7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以14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以2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供销社供销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计2259.5元,由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供销社供销总公司负担9.5元、***负担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