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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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东山集团有限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市东山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917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负担18763元,苏州市东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37元;***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0元,由***负担,***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本院予以退还;苏州市东山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33元,由***负担6731元,由苏州市东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2元,苏州市东山集团有限公司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7元,本院予以退还。经合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4793元,由***负担23991元,由苏州市东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