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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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借款本金64055.74元,并支付以64055.74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及逾期管理费;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律师费2083.33元; 三、被告***对被告***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以被告***对被告***在钱升钱平台从2015年9月7日起两年内产生的债务金额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275000元为限); 四、被告***对被告***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以被告***对被告***在钱升钱平台从2015年9月7日起两年内产生的债务金额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275000元为限); 五、被告江苏尼诺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550000元为限); 六、驳回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负担308元,由被告***、***、***、江苏尼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