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 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000976.6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31日尚欠利息4596.36元,后续利息以1000976.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6000元; 二、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6元,由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