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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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正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39223.34元; 二、被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在其欠付工程款人民币231138.92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94元,减半收取计10747元,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