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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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假冒商标罪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南京宝光传感器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9年4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扣押于公安机关的51台真空断路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