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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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假冒商标罪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京宝光传感器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9年4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扣押于公安机关的51台真空断路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19-12-29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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