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市燃气供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缴的2018年至2019年采暖季的采暖费1,181.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年至2018年采暖季的采暖费7,088.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原告(反诉被告)***应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款项合计8,269.8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预交),由***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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