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和静县班禅沟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汽车运输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24,90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和静县班禅沟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76,380.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1.47元,由***负担460.47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负担1131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82.94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负担773.65元,和静县班禅沟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9.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0-1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