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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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和静县班禅沟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汽车运输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24,90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和静县班禅沟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76,380.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1.47元,由***负担460.47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负担1131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82.94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负担773.65元,和静县班禅沟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9.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