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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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成都市鹏程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资阳蜀雁运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76418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97元,由被告***负担5684元,由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