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梅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4650号

原告:四川梅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琴,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明,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四川梅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梅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梅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敖勤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阔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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