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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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梅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4650号 原告:四川梅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琴,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明,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四川梅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梅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梅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敖勤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阔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