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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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第三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7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4年5月18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52元,由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负担13892元,由第三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