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和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凭祥南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西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
重庆易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凭祥南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越南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股份公司签订的《国际旅游合同》于2019年10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凭祥南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旅游接待费用733037元;

三、被告广西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凭祥南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7330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广西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凭祥南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凭祥南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0元,由被告广西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凭祥南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越南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股份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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