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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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兆联邦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梦江南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兆联邦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建房协议书(摊位版)》[编号:xxxxx号]; 二、被告广西兆联邦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合作建房款44350元; 三、被告广西兆联邦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1、以443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以443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广西梦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装修运营费45879元; 五、被告广西梦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1、以458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以458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 六、对上述第四、第五项债务,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被告广西兆联邦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4元,被告广西梦江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