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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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南宁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阳光绿城小区8栋3单元505号房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88.4元、公摊电费72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44元、专项维修基金164.7元,共计1369.1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南宁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南宁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7-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