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
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债务40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欠款利息至2018年8月3日;

二、被告***向***支付尚欠借款本金4050万元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860元,由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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