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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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永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招远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招远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付给原告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639.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65元,减半收取计28282.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招远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