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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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鸿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1202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1962.78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保全费220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40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