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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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仪征市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合计再赔偿原告***损失137820.3元,其中给付原告***125130.3元,款项直接汇至原告***账户(户名:***;账号:62×××9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扬州市东方红路支行);返还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12690元,款项直接汇至该公司账户(户名: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账号:11×××5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扬州邵伯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6元,由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由原告垫付,已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的垫付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