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天恒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元氏县鑫旺汽车运输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元氏县鑫旺汽车运输队车损2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元氏县鑫旺汽车运输队在交强险获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停运损失,共计97840元;

三、驳回原告元氏县鑫旺汽车运输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元,由原告负担559元,由被告大庆车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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