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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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溧阳正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明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正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