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81民初1718号

原告(系李成柱妻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木井乡木井村****。

原告(系李成柱女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涉县木井乡东豆庄村****

原告(系李成柱二女儿):***,女,汉族,1985年07年14日出生,现,现住邯郸市涉县木井乡木井村****/

原告(系李成柱儿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现住邯郸市涉县木井乡木井村****

被告:刘振华(系冀D×××××驾驶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李京良(系冀D×××××所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靳忠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振华、李京良、河北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君杰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赵卉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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