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株洲市湖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湖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582389.75元,并按年利率4.75%计付其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所欠工程款501520.26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另80869.49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湖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103.5万元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湖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6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7490元,鉴定费43650元,合计79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9500元,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湖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9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