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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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04民初359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营业场所: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建设路口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毛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曾翔,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军,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落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娜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