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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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于益阳市××栋××房(合同编号:预字YY2015018420)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3778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负担3230元、被告***负担3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