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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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源誉隆亚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18190号 原告:沈阳重锅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553267923),住***。 法定代表人:胡学专。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福,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爱学,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誉隆亚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玉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重锅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誉隆亚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沈阳重锅锅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沈阳重锅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