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来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忻城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旭日昇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旭日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旭日昇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广西旭日昇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计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逾期利息和罚息的计算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华侨投资区水韵路与华侨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的五宗土地[土地证编号:来国用(2015)第0808041943、0808041944、0808041945、0808041941-3、0808041942-4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忻城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忻城县宗土地[土地证编号:忻国用(2008)第101400022-1号]、位于忻城县宗土地[土地证编号:忻国用(2009)第101400024-1号]、位于忻城县城关镇翠屏西路的两宗土地[土地证编号:忻国用(2008)第101400041-1、101350016-1号]及位于忻城县[房产证编号:房权证忻字000**924、00××23、00××26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旭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来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旭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旭日昇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旭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来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旭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旭日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1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三项合计156526元,由被告广西旭日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旭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来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旭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旭日昇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旭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忻城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香港旭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