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322执恢7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化。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曾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

被执行人邹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群、邹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双方已经履行了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877.17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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