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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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322执恢7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化。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曾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 被执行人邹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群、邹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双方已经履行了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877.17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