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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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 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誉康药业有限公司 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归还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破产受理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破产受理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江苏华源誉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下列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华源誉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华源誉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