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冀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市宇龙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剩余劳务费65687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案件受理费5184元,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