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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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代偿款25288.89元及违约金(以25288.89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郑志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逾期保费2731.47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元,(原告已预交5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49)。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