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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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一品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201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保定一品商贸有限公司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上给付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151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一品商贸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