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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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公告费、邮寄费、复印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220.9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公告费、邮寄费、复印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9026.14元(含已支付的3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公告费、邮寄费、复印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110.46元; 四、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公告费、邮寄费、复印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2610.46元; 以上四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1元,由原告***负担4454元,被告***负担2325元,被告***负担2906元,被告***负担117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分公司负担1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