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8643元,并支付利息(以18643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加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元、保全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共计495元,由原告东莞科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元,由被告珠海市鑫与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5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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