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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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余干县中医院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江西省余干县中医院(肿瘤)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确认书》、《的补充协议》及原告余干县中医院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余干县中医院各项经济损失17,676,508.17元; 三、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余干县中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700元,由原告余干县中医院负担135,840.95元,被告蓝海医疗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85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