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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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758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53.87元。 三、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都支行,账号:43×××40,户名:***)。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被告***负担1502元,由被告***负担643元。原告己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汇入原告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都支行,账号:43×××40,户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8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