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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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8223号民事判决为: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8249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王某负担1551元,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77.94元,由王某负担2833元,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