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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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 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304965元及暂计至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复利184059.10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中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7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宁波天翎卫浴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汪小萍、王君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若被告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债务,则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君定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环湖南路288号卡纳湖谷山庄73幢1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939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还有权就被告汪小萍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白山路561号1幢561号房产、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松花江路328、3××号A幢328、3××号房产、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1621号9幢1621号房产、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华路2号9幢2号房产、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华路6号9幢6号房产、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华路8号9幢8号房产、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华路10号9幢10号房产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华路12号9幢12号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4995617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宁波中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天翎卫浴有限公司、汪小萍、王君定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各自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49871元,由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6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62900元,被告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天翎卫浴有限公司、汪小萍、王君定共同负担108900元,被告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天翎卫浴有限公司、汪小萍、王君定共同负担774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