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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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向原告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3647585.03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向原告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186400元;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867元,由原告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76元,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水务设施管理中心负担99191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