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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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阜阳顺佳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伤后损失242061.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6018.5元,合计158018.50元;因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56791.1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支付给***的款项中予以扣除,直接返还给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4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3854元,由原告***负担2324元,由被告***负担1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