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壶关县支公司                 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 长治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壶关县支公司在晋D595**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544.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壶关县支公司退还被告***给原告***的垫支款591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元(缓交),由原告***负担403元,被告***负担1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