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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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损失411147.9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损失8892.6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761元,减半收取为3880.5元,由原告***负担96.5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3704元,被告***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