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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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华康宁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克山支行 克东县齐鲁华康动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克东县齐鲁华康动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克山支行贷款本金2,600,000.00元,利息12,200.00元、罚息179,500.00元、复利800.00元,合计2,792,500.00元(计算到2020年1月9日),并自2020年1月9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至全部偿还清贷款本金时止; 二、被告克东县齐鲁华康动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偿还贷款,可用抵押物克东县齐鲁华康动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黑(20**)克东县不动产权第0002384号、黑(2016)克东县不动产权第0002385号、黑(2016)克东县不动产权第0002377号)、***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黑(20**)克东县不动产权第0002371号)、***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黑(20**)克东县不动产权第0002372号)偿还贷款; 三、被告克东县齐鲁华康动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不能偿还或不足以偿还贷款时,被告***、***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克东县华康宁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0.00元,由被告克东县齐鲁华康动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